根据校资助中心通知要求,现将我校2019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2019届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报金额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国家规定的代偿上限,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上限的,按照上限实行代偿。申请者可根据学费和助学贷款的金额,按照就高的原则自主选择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三、代偿年限及教育阶段

    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研究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最高学历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硕博连读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

四、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界定

    1.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航海及海上作业的,应提供具体工作的船名、平台名等。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上)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

    2.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河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共22个地区;山东、辽宁、北京、天津、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福建9个地区不在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内。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不予批准。

五、申请材料内容

    1.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其中“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和“贷款本息金额”必须填写完整,学院意见和财务部门意见需加盖所在培养单位和学校财务处公章;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两份),见附件;

    4.《吉林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批表》(一份),见附件。其中“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和“贷款本息金额”必须填写完整,学院意见需加盖所在培养单位公章。

六、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为便于工作的集中开展,材料交送时间为20191118日——1220日,其他时间不接受申报材料。如有学生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可暂由委托人保管,待材料集中收取时由委托人交送。材料交送地点为吉林大学中心校区鼎新楼c252室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科(校学生资助中心)。

七、注意事项

    1.国家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每年为毕业生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分3年代偿完毕。

    2.申请学生在填写实际工作地点时必须完整填写(以X省、X自治区开头),且务必涵盖乡镇一级单位,不允许跳级填写如X市(区、县)X村的情况;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

    3.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研究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4.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研究生,在校期间的中国银行卡毕业后不得销户,代偿申请成功后,代偿金将通过中行卡下发。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开宇

   联系电话:0431-85167415

 

研究生工作部

 2019613

 吉林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批表 .doc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doc

 就业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