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体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校所有涉及气瓶的教学和科研单位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职责。气瓶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周期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温环境(-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同时适用于与之相关的气体管路、附件、气瓶间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1.传达并组织落实气瓶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对各单位实验室气瓶的全周期进行安全监管。
3.组织开展实验室气瓶安全隐患检查,督促实验室气瓶安全隐患整改。
4.定期组织实验室气瓶安全使用的培训。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气瓶校内运输的管理工作:
1.审核气瓶供应商的相关从业资质。
2.审批运送气瓶的专用车辆、人员。
3.指定运输气瓶专用车辆的路线与时间。
4.对气瓶供应商及运送专用车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1.建立并落实本单位气瓶全周期使用安全责任制度,负责本单位气瓶采购审批,建立气瓶采购和使用台账,绘制气瓶使用安全网格图,立卷建档。
2.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专用气瓶柜、气瓶间,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窒息、通风、报警和静电消除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3.定期组织开展气瓶安全使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演练。
4.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气瓶安全检查,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
第三章 气瓶的采购与运输
第六条 实验用气瓶须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租用或采购,使用单位定期对气瓶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进行审查;随设备附带的实验气瓶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向使用单位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采购、充装、运输气瓶。
第七条 实验室气瓶由供应商送货上门,采购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接收,需按照以下要求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相关单据随同实验室气瓶台账存档。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气瓶拒收。
1.检查气瓶所充气体是否正确,气瓶外表面颜色、字样和色环符合GB/T 7144-2016《气瓶颜色标志》规定。
2.检查气瓶外观是否正常、有无变形,瓶身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外部损伤等缺陷。
3.检查气瓶有无出厂合格证和安全警示标签。检查气瓶有无定期检验、有无钢印,肩部信息是否完整(制造商、制造日期、气瓶型号、气体容量、工作压力、气压试验压力、气压试验日期及下次送检日期等)。
4.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防震圈、防护帽、甁阀等),应在规定的检查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要求;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规定的螺纹型式应相符。
第八条 搬运气瓶时,瓶阀须向上直立并配戴好气瓶安全帽和防震胶圈,并用气瓶专用推车搬运。禁止带减压阀移动气瓶;禁止将气瓶横置、斜置、倒立等;禁止用手拖住气瓶瓶阀滚动气瓶;禁止气瓶搬运过程出现抛、滑、滚、撞、碰等违规操作;除运输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物品与气瓶混乘混运;禁止使用有油污的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等搬运及擦拭气瓶及阀门配件。
第四章 气瓶的储存、使用与处置
第九条 气瓶宜存放在环境温度35℃以下,通风、干燥的环境中,避免曝晒,远离明火、热源、电源和强磁场等,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
第十条 气瓶应分类分区存放,设置清晰、明显的标识。易燃易爆气瓶、助燃气瓶、有毒气瓶的储存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氢气等危险性较大的气体原则上应在室外设置专用、独立的气瓶间,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密闭小空间实验环境或大量使用窒息性气体,应设置氧浓度报警监测装置及排风装置。大型液化气体储罐应设置在室外独立、专用的储存区域并专人管理。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有毒腐蚀性气体的实验室不允许设置吊顶,并设置符合防爆要求的报警监测与风机联动装置。
第十三条 气瓶应规范放置,用气瓶柜、固定架、防倒链、防倒栅栏等方式固定,防止倾倒。未使用的气瓶应戴好安全帽,关闭气瓶所有阀门。
第十四条 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气瓶及所属仪器的操作规程(说明书、注意事项等)进行操作。学生首次使用气瓶前,指导教师应向其告知潜在的危险因素、后果和应急措施,经指导教师签字批准(实验室/仪器使用申请单)后学生方可进行相关实验;使用气瓶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气瓶使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如学生使用气瓶,指导老师同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气瓶须专瓶专用。气瓶上应悬挂状态标识牌,标注气瓶处于“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之一。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情况下,设备上须设置防止气体倒灌的装置,可燃气体还须设置阻火装置或缓冲器;连接钢瓶的玻璃缓冲瓶,必须加铁丝网罩,瓶上安装压力柱。禁止对气瓶进行加热。
第十六条 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留有余压。不得使用已报废、过期和超过检验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或液体。
第十七条 实验气体供气管路设计、施工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气瓶或集中供气装置时,要确保供气管路安全,管路应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
第十八条 退休或离岗教职员工、毕业学生离校前须做好气瓶交接工作。离校人员所使用和保管的气瓶必须交接清楚,账物相符。超过三年闲置不用的气瓶应当及时上报和处置。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发生气瓶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如实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单位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后,事故所在单位72小时内形成初步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学校,并配合调查,事故责任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实验室气瓶管理规范》(校实管字〔2017〕07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T 8335 |
气瓶专用螺纹 |
2 |
GB/T 12137 |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
3 |
GB/T 13005 |
气瓶术语 |
4 |
GB/T 8337 |
气瓶用易熔合金寨装置 |
5 |
GB/T 7144 |
气瓶颜色标志 |
6 |
GB/T 16804 |
气瓶警示标签 |
7 |
GB/T 5099.1 |
钢质无缝气瓶 第1部分:淬火后回火处理的抗拉强度小于1100MPa的钢瓶 |
8 |
GB/T 5099.3 |
钢质无缝气瓶 第3部分:正火处理的钢瓶 |
9 |
GB/T 5099.4 |
钢质无缝气瓶 第4部分:不锈钢无缝气瓶 |
10 |
GB/T 28054 |
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 |
11 |
GB/T 5100 |
钢质焊接气瓶 |
12 |
GB 4962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
13 |
GB 50177 |
氢气站设计规范 |
14 |
GB/T 11638 |
乙炔气瓶 |
15 |
GB 6819 |
溶解乙炔 |
16 |
GB/T 10879 |
溶解乙炔气瓶阀 |
17 |
GB/T 33145 |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
18 |
GB/T32566 |
不锈钢焊接气瓶 |
19 |
GB/T 17259 |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
20 |
GB/T 17258 |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
21 |
GB/T 28053 |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
22 |
GB/T 11640 |
铝合金无缝气瓶 |
23 |
GB/T 24159 |
焊接绝热气瓶 |
24 |
GB/T 5842 |
液化石油气钢瓶 |
25 |
GB/T 26571 |
特种气体储存期规范 |
26 |
GB/T 24160 |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瓶 |
27 |
GB 7231 |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
28 |
GB 2893 |
安全色 |
29 |
GB 2894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30 |
GB 4385 |
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条件 |
31 |
GB 50058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32 |
GB 3836.1 |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
33 |
GB 50016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4 |
GB 50057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35 |
JGJ 91 |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