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人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延聘及返聘相关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 退休

第三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四条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干部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工人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

第五条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并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病退条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地方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第六条 20153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含五级、六级职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仅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选择退休。

第七条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非专任教师,到达退休年龄,经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免去党政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因年龄原因免去职务后可按照有关规定退休或申请延聘、返聘。学校聘任的科研机构负责人到达退休年龄,经相关部门免去现任职务后,可按照有关规定退休或申请延聘、返聘。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退休事宜参照两院院士执行。

第三章 延聘

第九条 如教职工符合延聘条件,且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其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学校申请延聘。

第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负责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或相当于以上层次人员,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延聘至70周岁。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的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双一流”建设学科首席执行人,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延聘至70周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延聘至任届期满。

第十三条 2018年前已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且超过60周岁的教授,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可延聘至65周岁,但自2019年起,如连续3年未招收到博士研究生,则应于2021年年底退休。

2019930日之前年满60周岁且已于2018年初次通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的教授(以招生简章为准),先予以延聘,如2019年招收到博士研究生的,可延聘至博士研究生学制期满,如未招收到博士研究生的,应于2019930日退休。

201910月起,教授年满60周岁时如其名下有学制内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可延聘至博士研究生学制期满,超过60周岁在现指导博士研究生学制期内继续招收到博士研究生的,可延聘至65周岁。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其退休时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201531前年满55周岁,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含五级、六级职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聘至60周岁。

第十六条 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国家精品在线课程负责人,且聘任为教授职务的教师,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延聘1-3年(符合第十三条的不超过68周岁)。

第十七条 教授已延聘至65周岁,不满足上述第十、十一、十二、十六条之规定,但仍在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且在学术界、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如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批准可延聘至项目执行期结束,但不应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年龄原因免去行政职务的校级领导,经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按照高级专家延聘,并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关工资待遇,原则上可延聘至65周岁;符合其他延聘条件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返聘

第十九条 教授退休时名下有规定学制内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如其身体健康、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学校申请返聘,最长可返聘至其名下博士研究生学制期满,返聘费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条 对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仍在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可由学校返聘,返聘待遇与退休前工资性收入水平大体相当。

第二十一条 其他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由各中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进行并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相关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向校内各单位下发下一年度教职工退休相关工作通知并下达下一年度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各单位负责向相关教职工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汇总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到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为教职工办理退休(病退)手续,并自教职工退休(病退)下月起兑现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延聘手续原则上要求每年办理一次,延聘期满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第十六、十七条延聘条件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提出延聘申请,并经教学、科研和人事人才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学校人才与学术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返聘手续原则上要求每年办理一次(不包括第二十条),符合第十九条所述返聘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填报返聘相关材料,经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依据第二十一条返聘的,所在单位应按学校规范编外用工相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聘用。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符合延聘或返聘条件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应于其退休前三个月向学校提交申请。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延聘、返聘事宜,由相关单位申请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各附属医院的退休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吉林大学关于教职工退(离)休的暂行规定》(校发〔2001294号)《关于博士生导师退(离)休的补充规定》(校发〔200344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已被学校延聘的校级精品课负责人,如在聘期内,可继续延聘至聘期结束;学校以往制定的校级精品课负责人延聘政策不再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有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