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鼓励我校有志青年献身国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类)管理规定》(校发〔2018〕610号)、《吉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19〕 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以往经验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考录取入学后应征入伍的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退役复学后转专业工作
第三条 退役复学后转专业原则上限于我校高考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和大学一年级应征入伍的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前学习成绩良好,已修必修课不及格门数最多不得超过2门。
第五条 入伍后表现优良,同等条件下,获得“优秀义务兵”及以上荣誉奖励者优先。
第六条 在学或入伍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的。
第七条 不包括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和教育部规定的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学生。
第八条 符合上述转专业资格的退役复学的学生,经本人自愿申请,允许在其高考录取投档分数基础上加20分后,从当年所在省份招生的专业中,按不低于相关专业最低录取分数,有序选报3个专业志愿;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者选专业政策再适当放宽;申报学校当年转专业“学院直接考核”类型(试点类)的退役复学学生可不受高考录取分数限制。
第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升本科后服役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允许在其所在本科专业、所在省份当年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基础上加20分后,在所在省份当年招生专业中,按不低于相关专业最低录取分数,有序选报3个专业志愿。
第十条 相关学院每年接收退役复学转专业人数的最大限额:汽车工程学院10名,法学院10名,经济学院10名,商学院10名,管理学院5名,临床医学院10名;其他学院接收名额不限。
第十一条 退役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通过转入学院进行的面试考核,并按照接收名额确定最后录取人选。
第十二条 接续转入应征入伍时同一年级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役返校的学生,须先到入伍前所在的学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 取得复学资格且符合退役复学转专业资格条件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武装部初核后,由武装部统一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通过初审的学生,按照退役复学转专业的资格条件严格审核后,提交转入学院按程序进行面试。
第十六条 通过转入学院面试合格的学生,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方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转入新的专业、年级学习。
第三章 退役复学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
第十七条 退役复学后申报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成绩要求:
推免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须高于2.3(含);
推免成绩允许曾有2门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不及格,但必须在当年推免工作开始前重修通过;
外语成绩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校内外语1--4级考试平均成绩达到60分以上;(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
第十八条 退役复学后申报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综合排名要求:
综合排名须列本专业年级前50%(含);
“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卓越人才教育计划”的学生不受综合排名限制。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在部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义务兵”的退役人员优先;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复学学生,在符合上述推荐条件下,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下拨15名推免名额,用于在校期间服满兵役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推免选拔。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退役复学学生申报推免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学校武装部初审后,由武装部统一提交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会同武装部,对退役复学申报推免生的学生,按资格条件严格审核后,提交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面试人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面试人选,由接收学院组织面试考核,确定最终推免资格人选,上报学校,公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