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学术发展和学校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按照《吉林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设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含学校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的研究机构,以下称“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高级职务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条 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由学院席位、院士席位、职务委员席位和校长直聘委员席位构成。学院席位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经学部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每个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一般拥有一个学院委员席位。院士席位委员由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担任。职务委员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依其职务变化自然更替。校长直聘委员由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10。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0人左右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部设置情况设立学部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科结构、学院规模以及师资队伍水平等确定学部学术委员会席位构成。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席位构成推荐本单位的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和院长是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其他推荐人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11至23人的单数。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民主酝酿,由学部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包括定额席位和院长席位,有条件的单位可设1-2个院外委员席位。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席位构成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的系、所构成及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提出,经院内公示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定额席位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席位构成提出推荐人选,经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院外席位委员,由党政联席会议听取学科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经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9至19人的单数。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担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
第七条 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代替行使学部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并有权否决其各项决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授权设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组织规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各级专门委员会在同级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同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少于2/3。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专门工作组,并授权其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与发展规划处合署办公。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挂靠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设秘书1人,协助主任工作。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二)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关注学校事业发展并愿意承担学术委员会工作;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要充分体现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参加。
第十二条 在各级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后,各级学术委员会按照委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及学科分布,推荐相关学科的教师担任委员职务。被推荐人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校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下列事务决策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方案和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术机构设置及科研平台建设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道德规范条例,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
(七)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
(八)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下列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事务,须由学术委员会或者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学术评议: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二)名誉教授、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三)推荐的教学、科研等学术奖项;
(四)评审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
(五)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务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三)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四)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六)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学术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组织专家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决策实行会议制度,必要时,经主任同意,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成员包括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召开。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须经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出学校学术工作相关议题,同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学校职能部门提交的议题。
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出本学部学术工作相关议题,同时接受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校职能部门提交的议题。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出本学院学术工作相关议题,同时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党政和学校职能部门提交的议题。
学术委员会委员向同级学术委员会提出议题时,需要1/3以上委员联名方可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部和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结束后,须将会议结论在2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本章程规定,须回避的委员;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学术交流3个月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以通讯方式表决事项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3/4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三十条 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就相关议题说明情况并回答委员提问。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学术结论的事项,需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异议期。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设一定数量的旁听席位,必要时邀请教师、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学术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学校网站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0日发布的《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