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含化学工程)学科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科研成果的创新性水平应达到其研究工作在化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发现了有价值的化学现象,提出了新的化学理论,发展出新的化学实验方法,合成制备了新的化合物或材料,探索了化合物或材料的新功能与应用,创造性地解决了化学研究中的关键问题等。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以下要求的创新成果作为其科研成果创新性水平的评价参考。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认定标准:

1.申请考核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其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中科院2区及以上期刊研究论文1篇;

(2) 发表中科院3区及以上期刊研究论文2篇(最多可含1篇综述论文);

2.直博和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其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发表化学领域权威期刊研究论文1篇(权威期刊目录见附表);

(2) 发表中科院2区及以上期刊研究论文2篇;

(3) 发表中科院3区及以上期刊研究论文3篇(最多可含1篇综述论文);

3.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创新成果认定标准:

(1)申请考核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化学领域权威期刊研究论文2篇;

(2)直博和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化学领域权威期刊研究论文3篇。

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创新性成果认定标准:

1.申请考核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其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SCI期刊研究论文1篇(非综述),授权中国发明专利1项;

(2) 授权发达国家发明专利1项;

2.直博和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其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发表SCI期刊研究论文1篇(非综述),授权中国发明专利2项;

(2) 发表SCI期刊研究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非综述论文发表在中科院3区及以上期刊),授权中国发明专利1项;

(3) 发表SCI期刊研究论文1篇(非综述),授权发达国家发明专利1项。

三、其它要求:

1.学位申请者取得的创新成果应与学位论文相关。学位申请者应为创新性成果的第一作者或除本人指导教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在A类权威期刊发表的非综述类研究论文,如有多位共同第一作者,自然署名排序前3位的共同第一作者每位可按1篇B类权威期刊论文计算,自然署名排序前3位以外的共同第一作者不予认定;在B类权威期刊发表的非综述类研究论文,如有多位共同第一作者,自然署名排序前2位的共同第一作者每位可按1篇中科院二区期刊论文计算,自然署名排序前2位以外的共同第一作者不予认定;发表在其他期刊的成果仅以自然署名顺序的第一位为准。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吉林大学;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在出国期间取得的成果,或在权威期刊发表的非综述类研究论文,吉林大学可不为第一署名单位,但应为署名单位之一。

2.论文分区以最新版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升级版大类分区为准。入选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期刊可等同于中科院3区期刊。

3.非论文类的成果可按以下标准折算为论文类成果: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可等同于中科院3区期刊研究论文1篇;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国家出版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可等同于中科院3区期刊研究论文1篇(著作权人应为“吉林大学”,且需提供加盖学院公章、由指导教师书面认定学生为计算机软件第一完成人的证明材料);获得国家级科研奖项二等奖及以上署名前6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项一等奖且署名前3名,可等同于中科院3区期刊研究论文2篇;获得省部科研奖项二等奖且署名前3名,可等同于中科院3区期刊研究论文1篇;经同行评议发表的专著(含章)等同于中科院3区综述论文1篇。论文类成果原则上不可折算为其他类型的成果。

4.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现刊或以网上检索到全文为准,录用通知不予认可。发明专利以授权时间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登记证书时间为准;奖项以授予时间为准;专著以出版时间为准。

5.国际专利不包括澳大利亚短期、南非、卢森堡、荷兰、香港、柬埔寨等以注册形式取得的国外专利。

6.本创新成果基本要求从2021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0年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达到本创新成果基本要求或原学术成果要求都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

四、对未达到上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若指导教师认定其创新性水平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也可以将能够体现其创新性水平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以现场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其答辩申请的,论文评审份数增加至5份。若其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或获得学位后论文抽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其指导教师三年内不能再推荐未达到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

五、化学学科学位分委会负责对化学学科博士学位申请者创新成果要求进行解释。如在博士学位申请中有异议,可向化学学科学位分委会提交书面材料,由化学学科学位分委会负责仲裁。



化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4年0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