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40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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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440节 (第2/9页)

对金融安全产生潜在的严重危险,如果行为不可能对金融安全产生严重危险,则不能构成该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字面规定,似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就可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但在具体案件中,对符合该罪构成特征的行为要认定构成该罪,还必须在情节上认定行为是否可能对金融安全产生严重的危险。

    是否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第一个方面(形式要件),行为人非法设立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金融机构的一些必要形式特征,比如机构名称、组织部门、公司章程、营业地点等。

    因为在实践中,行为人设立的所谓金融机构之所以非法,仅仅是因为欠缺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要件,而其他要件往往是基本具备的,如此才可能使一般社会公众产生信任,否则也不会有人与其发生金融业务往来。

    第二个方面(实质要件),行为人非法设立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相应金融业务的实质能力,包括资金实力、专业人员等。

    如果不具备开展相应金融业务的实际能力,就没有可能面向社会开展有关金融业务,更谈不上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危险。

    本案中,被告人设立的‘大发公司’,仅是被告人自行在批发市场内租用的一间房屋挂牌营业,根本就没有履行任何包括最基本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审批手续。

    ‘大发公司’既没有冠以典当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也没有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规范;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运营资金(所贷资金均为业务往来中临时借用),开展的业务极不规范(有关押车贷款协议均为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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