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教师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承担的教学、科研、医疗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对于以医疗为主的教师,只设置副教授、教授岗位。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 依据学校教学、科研、医疗、本(专)科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需要,教师分为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以医疗为主的教师、以动物医疗为主的教师和本(专)科生辅导员。
第四条 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是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基础,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岗位。
第二章 岗 位 职 责
第五条 助教基本职责
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需要参加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六条 讲师基本职责
1.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根据需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
2.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3.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4.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承担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七条 副教授基本职责
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技术工作。
2.主持或者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编审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指导实验室的建设,革新实验、医疗手段,更新实验内容。
3.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4.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教学工作。
5.承担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
第八条 教授基本职责
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医疗全面技术工作。
2.主持或者参加科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主持或者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指导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编审教材和主持教学研究。
4.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
5.指导副教授及其以下职务教师;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高级研修人员。
6.承担课程辅导、指导实验等教学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
第三章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第九条 受聘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要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受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具有履行各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同时对任职时间规定如下:
1.助教
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获得者,见习1年期满。
2.讲师
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攻读硕士学位前无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硕士学位获得者,攻读硕士学位前有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且攻读硕士学位前后累计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学士学位获得者,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3.副教授
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或受聘副主任医师职务)。
4.教授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五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或受聘主任医师职务)。
第十一条 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讲师职务人员须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
第十三条 应聘教师各级职务人员,应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重心下移、分类指导”和“学校制定原则、学部制定条件、学院制定细则” 的指导思想,分层次制定教师各级职务相应学术业绩条件。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的申报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和学部制定的申报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条件,制定本单位申报教授职务学术业绩细则。
对于副教授及以下职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副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和各级职务的岗位职责,制定本单位的申报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学术业绩细则。
第十五条 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管理职务期间,其教学工作在数量上可适当减免。具体标准为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减免本单位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其他人员减免本单位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4。
第四章 评聘组织及职责
第十六条 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聘任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评审实行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学校、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三级评审。评审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1.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
审定教授职务聘任人选的资格。
2.学部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
⑴审核各中层单位推荐的教授职务拟聘人选的资格;
⑵审定各中层单位推荐的副教授职务聘任人选的资格。
3.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
⑴制订本单位教师各级职务任职的学术业绩细则;
⑵审查各级教师职务的资格;
⑶受理有关“申报资格”的异议并做出结论。
4.学院教学委员会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
对应聘人员的教学工作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1. 各级学术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意见方为有效。
2. 召开评审工作会议时,应指定监票人员2名,负责监督投票工作。投票结束后,应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验票、记票。记票结果须监票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3. 学术委员会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对应聘人员的评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含2/3)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当得票2/3以上人数超过限额时,按照得票数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由于得票数相同必须排序时,对得票数相同的应聘人员再进行一次投票,再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当表决结果少于指定限额时,不得重新投票,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名单不分先后顺序)。
4. 在对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进行评议时,该委员应暂时回避,待对该应聘人员评议结束后,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应聘人员的评议。投票表决时不回避。
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进行评议表决时,(同意票数-1)/(参加会议委员人数-1)≥2/3方为通过。
5.在学术委员会评审工作会议进行过程中,与会委员对应聘人员填写的材料提出疑问时,可由相关工作人员解答或由应聘人本人解答。
6. 评审表决结果只公布通过人员名单,不公布表决票数。
第十九条 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学校和中层单位两级聘任。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履行其职责。具体为:
⑴确定各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
⑵对于出现严重争议的中层单位,决定是否收回该单位的聘任权限;
⑶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事项。
2.中层单位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中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任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中层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其职责是:
⑴制定本单位聘任细则;
⑵推荐教授、副教授拟聘人选;
⑶审定讲师及以下职务聘任人选;
⑷受理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等。
第二十条 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1. 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聘任意见方为有效。
2. 召开聘任工作会议时,应指定监票人员2名,负责监督投票工作。投票结束后,应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验票、记票。记票结果须监票人和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3. 聘任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应聘人员的评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加会议成员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当得票2/3以上人数超过限额时,按照得票数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由于得票数相同必须排序时,对得票数相同的应聘人员再进行一次投票,再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当表决结果少于指定限额时,不得重新投票,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名单不分先后顺序)。
4. 在对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进行评议时,该委员应暂时回避,待对该应聘人员评议结束后,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应聘人员的评议。投票表决时不回避。
对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其亲属)进行评议表决时,当(同意票数-1)/(参加会议成员人数-1)≥2/3方为通过。
5. 在聘任工作会议进行过程中,如委员会成员对应聘人员填写的材料提出疑问时,可由相关工作人员解答或由应聘人本人解答。
6. 聘任表决结果只公布通过人员名单,不公布表决票数。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评审和聘任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工作纪律者,一经查实,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委托我校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需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相应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章 聘任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应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讲师及其以下职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校长聘任;副教授职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部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校长聘任;教授职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经学部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校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对由学校引进的优秀人才实行特殊聘任教师职务的办法。特殊聘任为教授职务的人员5年内可不占用所在单位教师职务高级岗位数额,特殊聘任为副教授职务的人员3年内可不占用所在单位教师职务高级岗位数额。
引进人才的教师高级职务特殊聘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教师,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破格应聘教师高级职务。破格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聘任。破格应聘教授职务,聘任通过后,5年内不占用所在单位的教师职务高级岗位数额;破格应聘副教授职务,聘任通过后,占用所在单位的教师职务高级岗位数额。
破格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人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其教学工作量应当达到相应职务聘任条件的标准,其他成果应当达到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1.5倍,并取得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对于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应相应提高科研成果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外学习、工作(含合作研究)的教师,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可应聘教师各级职务。
第二十九条 对新来校工作的有工作经历的教师,应参考其来校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成果,确定聘任相应教师职务。教授职务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批准;副教授及以下职务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聘任副教授及以下职务者,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来校工作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成果可以合并作为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核在现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对于没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取得。
第三十条 校内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应办理转编及聘任手续。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转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成果可以合并作为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核在现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对已聘任相应教师职务,但还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取得。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到外单位做在职博士后的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参加校内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博士后出站人员留校或来校工作,应聘教师高级职务时应重点考核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以来的学术论文及科研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被聘任职务的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聘期考核和晋升考核。平时考核由中层单位组织进行,聘期考核和晋升考核由学校组织进行。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奖励、聘任教师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的人员,应当解除合同。
第六章 聘任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公布岗位。各单位依据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公布岗位。
2. 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的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应聘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
3. 资格审查。
⑴基本资格审查。各中层单位对应聘人员的现任职务、任职时间、外语水平及所提供的成果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⑵业务资格审查。学院教学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教学工作进行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业务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具有申报资格的应聘人员。
⑶成果公示。对具有申报资格的应聘人员的成果材料在中层单位内部公开展示,其应聘表格(电子版)由学校统一在校园网上公示。
⑷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申报资格”的异议并做出结论。
4. 中层单位评审并推荐拟聘人选。
⑴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应聘高级职务人员向学院学术委员会述职;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应聘教师各级职务人员进行考核评审。对于应聘高级职务人员,可按照学校下达限额的1.5倍提出推荐人员名单。
⑵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提出拟聘人选。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各级职务教师提出聘任意见,确定讲师职务聘任人选,并推荐高级职务拟聘人选。其中,副教授按核定岗位数额的1:1比例向学部推荐拟聘人选,教授按核定岗位数额的1:1.2-1:1.5比例向学部推荐拟聘人选。
5. 材料外审。对于中层单位推荐的破格应聘教授职务人员,学校组织进行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6. 学部学术委员会评审。学部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下达给各中层单位的高级职务限额进行评审,提出高级职务聘任人选。对于各中层单位推荐的破格应聘教授职务人员,应向学部学术委员会述职,学部学术委员会依据中层单位推荐意见、外审意见和学校下达给各个学部的限额进行评审,提出聘任人选。
7. 公示。对学部学术委员会确定的聘任人选在网上公示并受理相关申述。
8.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确定人选。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学部提出的聘任教授职务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聘任意见。
9. 学校聘任。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由校长聘任。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聘任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未按规定填报应聘材料,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任职务。
第三十七条 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职务,且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 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 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 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聘任)组织成员的;
5. 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评审(聘任)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6. 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过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应聘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延长二年任职时间。
第三十九条 评审、聘任组织成员借职务聘任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评审、聘任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条 本(专)科生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文件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