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吉林大学章程》和《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设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院(含学校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的研究机构,以下称“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授权设立的审定教师各级职务业绩条件及拟聘人选资格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具有教授职务的专家、学校党委书记、学校校长组成,人数为2531人的单数,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

学校设立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负责处理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组织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五条 学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部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学部党工委书记、学部长组成;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学院党委书记组成。

学部及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召开学部及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三章

第六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有责任心、原则性强;

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务;

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委员时,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最多可连任两届。

第九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职务或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委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按照委员的条件,被推荐人员经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学部及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按照学校相关工作程序进行。

在未能及时增补委员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其委员总数在统计时可按减员人数自然减少。

第十一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教师职务聘任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相关事项;

(四)对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坚持原则、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教师职务评审的学术业绩标准框架组成;

2.审定拟聘教授职务人选的资格。

第十四条 学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本学部教师职务评审的学术业绩标准;

2.审核各中层单位推荐的拟聘教授职务人选的资格;

3.审定各中层单位推荐的拟聘副教授职务人选的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教师各级职务评审的学术业绩细则;

2.审查本单位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人选的资格;

3.审定本单位拟聘讲师职务人选的资格;

4.受理本单位有关“申报资格”的异议并做出结论。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决策原则上实行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意见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对应聘人员的评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含2/3)且超过全体委员的1/2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当表决结果超过限额时,按照得票数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由于得票数相同必须排序时,对得票数相同的应聘人员再进行一次投票,再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当表决结果少于指定限额时,不得重新投票,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名单不分先后顺序。

评审表决结果只公布通过人员名单,不公布表决票数。

第二十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全程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会议时,应指定监票人员2名,负责监督投票工作。投票结束后,应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验票、记票。记票结果须监票人员和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工作纪律者,一经查实,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学校及学院纪委书记须列席会议,对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表决的结果,需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异议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处理聘任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时,按照《吉林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授权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1126日发布的《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 校发[2010]367号)中的相关条款按照本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