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管字(201204

第一条 为规范对低值仪器设备购置与使用的管理,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实现购为所需和为我所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其它管理漏洞,根据教育部教供字[1984]020号《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元至1000元之间(其中:专用低值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至1500元之间),能够独立使用一年及以上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体育器械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12268号)第四条规定,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立账,管理期限为五年。

第三条 各学院和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业务单位”)为低值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监督,学院管理,按需采购,节约使用的工作原则,学校授权二级单位自主购置低值仪器设备。

第四条 各业务单位负责低值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建账、保管、核对、领用、安全、处置等日常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监督职能,监督内容是二级单位的管理组织、购置计划、低值设备账目、领用手续和安全保管等事项。

第五条 行政事业费、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费、单位发展基金等经费均可购置所需低值仪器设备,由科题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批准和在相应经费卡中报销。

第六条 各业务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低值设备管理责任制,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为设备管理员(账管员),负责管理低值仪器设备。

第七条 学校建立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各业务单位开设登录窗口。各业务单位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的管理系统中建立单位低值仪器设备账,账目记载要及时准确,保持账物相符,账目管理有效期为五年。

第八条 对新购的低值仪器设备,账管员要依据购置发票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仪器设备,系统自动生成一台或多台件仪器设备登记进账单,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用于财务报销。

第九条 大量购置某单一种低值仪器设备,批量超过1万元的,必须做出购置说明,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购置。批量超过5万元的,按照《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购买。

第十条 各业务单位按年度在管理系统中建立低值仪器设备信息库,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厂家、单价、购入量等。账目保存期至少为五年,应做到及时记载,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领用手续完备,进出物品清楚,以备学校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各业务单位应切实履行对单位低值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的责任,相关经费由各学院发展经费中解决。

第十二条 对无修理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仪器设备,应及时填写《低值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尽可能做到批量集中处置,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操作,回收的残值交学校财务处。已批准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管理系统中注销。

第十三条 校内人员调动、出国及离退休等,要主动及时办理并交清个人保管的低值仪器设备,经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人事手续。对低值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按《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属于低值仪器设备,应在原设备(账)上增值。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对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程度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六条 各业务单位要加强对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每年要对低值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1230日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七条 校内各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的仪器设备管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3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