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共享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学校《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涵盖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批、购置、验收、入账、使用、共享、维修、处置以及效益评价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 学院通过各种经费购置和各种渠道(自制、受赠、获奖、债权、易物等)获得的,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管理,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条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元至1000元之间(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200元至1500元之间)为低值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低值仪器设备也应进入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平台登记录入,按照《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入账计价
㈠仪器设备(含附件)按购买价(调拨价)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购置税等实际支出计价入账;
㈡对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产品当时的市场价格加入捐赠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
㈢自制的仪器设备,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实际成本验收入账;
㈣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费用,特殊注明后增加其原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为二级管理单位,学院内各系、所为三级管理单位。
第七条 学院管理职责:
㈠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仪器设备建设规划,保障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
㈡根据学科特点、优势及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统一管理、开放共享、具有综合功能的教学和技术服务中心;
㈢组织实验室开展技术方法研究和仪器设备研制、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
㈣负责办理入账、共享、维修、报废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手续,对仪器设备的信息资料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㈤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每年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使账物相符。
第三章 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其论证及审批的管理,按照《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在完成经费立项的基础上,由学院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提出,区分不同情况或按照《吉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购买。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执行,教师登录自己的系统录入,形成《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通过后取得“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凭证”,财务部门依照“入账凭证”对购置支出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学院审核后,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办理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还要在仪器设备上的明显位置粘贴“吉林大学固定资产”标识。设备一经入账,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
第十二条 学院要在“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院窗口管理仪器设备,做到设备账与实物相符。贵重和特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保护好仪器设备信息资料,要有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以备维修、检定、校准、认证时取用。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落实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在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中做到定期维护、及时保养、保持完好;要为贵重仪器设备安排能独立操作的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教育、检查、监督等工作,要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公示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对于特种仪器设备要以防范为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经论证可申办财产保险。
第十五条 不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操作。
第十六条 因操作不当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伤人等技术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首先保证人身安全,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管理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事故的性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对计量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自校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九条 学院的教学用仪器设备维修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提供经费,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执行。科研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从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支持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于不能满足当前使用单位需要,但可以校内满足其它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调剂到其他单位,并在设备账中调整。做到合理流动,杜绝公物私化和闲置浪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对于因意外原因、被盗、丢失需要报损的仪器设备,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及残值回收管理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外捐赠仪器设备,应接受各方面监督。由仪器设备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分别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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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