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吉林大学同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在国际上的学术声望,进一步吸引境外人士参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的精神,现就吉林大学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名誉教授职务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受聘人应为外籍人士、港澳台地区人士或拥有国外长期居住权的留学人员等境外人士。具备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或相当于教授的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被聘请为吉林大学名誉教授。

1.诺贝尔奖获得者或世界著名的学术奖项获得者;

2.外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著名大学的学科或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

3.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做出过突出的贡献,被公认为国际知名学术权威或知名专家。

二、申报与审批程序

1.拟聘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吉林大学聘请境外人士为名誉教授申请表》;

2.由拟聘单位聘请两位相同专业或相近学科的国内知名教授,对拟聘名誉教授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我校开展合作研究的前景、可能做出的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填写《同行专家评议书》;

3.拟聘单位将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签字盖章后的《同行专家评议书》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汇总;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各单位的申请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学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对审议通过者,由校长聘任,学校颁发文件予以公布。

三、聘请期限

吉林大学名誉教授一般为终身荣誉称号。如受聘人本人申请解聘或与我校中断联系达三年者及其它有终止聘请理由,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由校长予以解聘。

四、聘请仪式

名誉教授的聘请仪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代表吉林大学为被聘人员颁发聘书。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境外举办聘请仪式或颁发聘书的,一般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为组织并代授聘书。

五、审核

对已被聘请为名誉教授的人员,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工作,了解受聘人员近三年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情况。审核结果由学校发文予以确认并公布。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