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吉林大学同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在国际上的学术声望,进一步吸引境外人士参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吉林大学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客座教授等职务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聘请类别

1.客座教授

2.客座副教授

3.顾问教授

二、聘请对象及条件

受聘人应为外籍人士、港澳台地区人士或拥有国外长期居住权的留学人员等境外人士,曾经对加强我校的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我校事业的发展做出过一定的贡献,聘请后能够继续为我校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客座教授

具备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被聘请为客座教授。

1.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里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与我校开展实质性的科研合作,对我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在聘任期内,愿意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能够及时介绍所从事领域里最新的研究动向和发展动态,为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发展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

()客座副教授

具备博士学位、副教授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被聘请为客座副教授。

1.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里取得了显著成绩;

2.与我校开展实质性的科研合作,对我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在聘任期内,愿意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能够及时介绍所从事领域里最新的研究动向和发展动态,为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发展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

(三)顾问教授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被聘请为顾问教授。

1.境外享有较高声望的政治家、艺术家或社会活动家;

2.境外享有较高声望、有经济实力的成功企业家;

3.对我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1.拟聘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吉林大学聘请境外人士为客座教授申请表》等相关表格(一式三份)

2.拟聘单位聘请一位相同专业或相近学科的国内知名教授,对拟聘客座教授等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我校开展合作研究的前景、可能做出的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填写《同行专家评议书》;

3.拟聘单位将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签字盖章后的《同行专家评议书》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汇总;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各单位的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对审议通过者,由校长聘任,学校颁发文件予以公布。

四、聘请期限及仪式

1.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顾问教授的聘期为5年;聘请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申请续聘;

2.聘请仪式均由聘请单位组织,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有关人员出席并颁发聘书。

五、审核

对受聘人员,学校每三年开展一次审核工作,了解受聘人员近三年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情况。审核结果由学校发文予以确认并公布。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