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98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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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98节 (第5/8页)

充分,被告人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诈骗数额巨大,建议判处被告人八年有期徒刑。完毕。”女检察员底气十足的发言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按部就班的走着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对于本案的定性持有异议,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被告人既采用了欺骗的方式(驱鬼忽悠人),又采用了窃取的手段(调包)侵占他们他人财产,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还是诈骗,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窃取还是欺骗。

    辩护人认为,在诈骗犯罪中,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一般诈骗案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识具有三个特征:

    1、被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产生处分特定财物的意思。

    2、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指导下‘自觉自愿’地处分特定财物。

    3、被害人明确知道处分特定财物就是转移财物控制权。

    处分行为则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被告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并不要求受骗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被告人。

    而在盗窃案中,被害人既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也没有处分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牛天玉等人暂时交付财物的目的是让被告人利用财物请神“施法驱鬼”,虽然形式上财物已经交付被告人实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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